《资本论第一卷》

资本论第一卷

2、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工厂主和领主

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 [41],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剌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 [42]。但是很明显,如果在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占优势的不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剩余劳动就受到或大或小的需求范围的限制,而生产本身的性质就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因此,在古代,只有在谋取具有独立的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的地方,即在金银的生产上,才有骇人听闻的过度劳动。在那里,累死人的强迫劳动是过度劳动的公开形式。这只要读一读西西里的狄奥多洛斯的记载就可以知道 [43]。但是在古代,这只是一种例外。不过,那些还在奴隶劳动或徭役劳动等较低级形式上从事生产的民族,一旦卷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而这个市场又使它们的产品的外销成为首要利益,那就会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野蛮灾祸之上,再加上一层过度劳动的文明灾祸。因此,在美国南部各州,当生产的目的主要是直接满足本地需要时,黑人劳动还带有一种温和的家长制的性质。但是随着棉花出口变成这些州的切身利益,黑人所从事的有时只要七年就把生命耗尽的过度劳动,就成为事事都要加以盘算的那个制度的一个因素。问题已经不再是从黑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有用产品,现在的问题是要生产剩余价值本身了。徭役劳动,例如多瑙河各公国的徭役劳动,也有类似的情形。

把多瑙河各公国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和英国工厂对剩余劳动的贪欲比较一下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徭役制度下的剩余劳动具有独立的、可以感觉得到的形式。

假定工作日由6小时必要劳动和6小时剩余劳动组成。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工人每周为资本家提供6×6小时即36小时的剩余劳动。这和他每周为自己劳动3天,又为资本家白白地劳动3天,完全一样。但是这种情形是觉察不出来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融合在一起了。因此,我也可以用另外的说法来表示同样的关系,例如说工人在每分钟内为自己劳动30秒,为资本家劳动30秒,等等。而徭役劳动就不是这样。例如瓦拉几亚的农民为维持自身生活所完成的必要劳动和他为领主所完成的剩余劳动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他在自己的地里完成必要劳动,在主人的领地里完成剩余劳动。所以,这两部分劳动时间是各自独立的。在徭役劳动形式中,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截然分开。这种表现形式上的差别,显然丝毫不会改变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间的量的比率。每周三天的剩余劳动,无论是叫做徭役劳动还是叫做雇佣劳动,都是劳动者自己的无代价的三天劳动。不过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贪欲表现为渴望无限度地延长工作日,而领主的贪欲则较简单地表现为直接追求徭役的天数。 [44]

在多瑙河各公国,徭役劳动是同实物地租和其他农奴制义务结合在一起的,但徭役劳动是交纳给统治阶级的最主要的贡赋。凡是存在这种情形的地方,徭役劳动很少是由农奴制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 [44a]。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形就是这样。那里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但这种公社所有制不同于斯拉夫的形式,也完全不同于印度的形式。一部分土地是自由的私田,由公社成员各自耕种,另一部分土地是公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这种共同劳动的产品,一部分作为储备金用于防灾备荒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一部分作为国家储备用于战争和宗教方面的开支以及其他的公用开支。久而久之,军队的和宗教的头面人物侵占了公社的地产,从而也就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劳动。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于是农奴制关系随着发展起来,但这只是在事实上,还没有反映到法律上,直到后来,要解放全世界的俄罗斯才借口废除农奴制而把这种农奴制用法律固定下来。1831年俄国将军基谢廖夫颁布的徭役劳动法,当然是由领主们口授的。俄罗斯由此一举征服了多瑙河各公国的显贵,并博得了整个欧洲的自由派白痴们的喝采。

按照这个称为“组织规程” 【104】 的徭役劳动法,瓦拉几亚的每个农民除交纳详细规定的大量实物贡赋之外,还必须为所谓地主完成:1、十二个一般工作日;2、一个田间工作日;3、一个搬运木材的工作日。一年共14日。不过,由于制定该法令的人谙熟政治经济学,所以规定的不是通常意义的工作日,而是生产某种平均日产品所必需的工作日,而这个平均日产品又规定得非常狡猾,连塞克洛普在24小时之内也完成不了。因此,“组织规程”本身以道地的俄罗斯式讽刺的露骨语言解释说,12个工作日应该理解为36日体力劳动的产品,一个田间工作日应理解为3日,一个搬运木材的工作日也应理解为3日。合计是42日徭役。此外还要加上所谓《Jobagie》,就是当地主在生产上有特殊需要时所服的劳役。每个村每年要按照人口的多寡出一定人力为领主服这种徭役。每个瓦拉几亚的农民估计要担负14日这种额外徭役劳动。这样,已经规定的徭役劳动每年就有56个工作日。在瓦拉几亚,由于气候不好,每年只有210日可以从事农活。其中有40日是星期天和节日,平均还有30日坏天气,加起来就去掉了70日。剩下的只有140个工作日。徭役劳动同必要劳动之比是56/48或66 2/3%,这表明剩余价值率比英国农业工人或工厂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率要小得多。但这只是法定的徭役劳动。“组织规程”比英国的工厂立法有更多的“自由主义”精神,它有意让人更容易去钻空子。它除了把12日变成56日之外,又把56日徭役中每日的名义上的劳动额规定得非拖到以后的日子去完成不可。例如一日的锄草定额,特别是玉米地的锄草定额,实际上要加倍的时间才能完成。某些农活的法定的一日劳动定额,甚至可以解释成所谓这一日是从五月开始一直到十月为止。对于莫尔达维亚,规定更加苛刻。有一个为胜利所陶醉的领主喊道:

“‘组织规程’规定的12日徭役,等于一年365日!” [45]

如果说,通过一项项条文使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合法化的多瑙河各公国“组织规程”是这种贪欲的积极表现,那末,英国的工厂法是这种贪欲的消极表现。英国的工厂法是通过国家,而且是通过资本家和地主统治的国家所实行的对工作日的强制的限制,来节制资本无限度地榨取劳动力的渴望。即使撇开一天比一天更带威胁性地高涨着的工人运动不说,也有必要把工厂劳动限制一下,这正象有必要用海鸟粪对英国田地施肥一样。同是盲目的掠夺欲,在后一种情况下使地力枯竭,而在前一种情况下使国家的生命力遭到根本的摧残。英国的周期复发的流行病和德法两国士兵身长的降低,都同样明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46]

1850年制定的现行(1867年)工厂法规定,一周平均每个工作日为10小时,即一周的前5天为12小时,从早晨6时至晚上6时,其中包括法定的半小时早饭时间和一小时午饭时间,做工时间净剩10 1/2小时;星期六为8小时,从早晨6时至午后2时,其中有半小时早饭时间。每周净剩60小时,前5天为10 1/2小时,星期六为7 1/2小时 [47]。为了监督法律的执行,设置了专门的工厂视察员,直属内务部,他们的报告由议会每半年公布一次。这些报告不断地提供关于资本家对剩余劳动贪欲的官方统计材料。

让我们听一听这些工厂视察员的报告吧。 [48]

“狡猾的工厂主在早晨6点前1刻就开工,有时还要早些,有时稍晚些,晚上6点过1刻才收工,有时稍早些,有时还要晚些。他把名义上规定的半小时早饭时间前后各侵占5分钟,一小时午饭时间前后各侵占10分钟。星期六下午到2点过1刻才收工,有时稍早些,有时还要晚些。这样他就赚到:星期一至星期五:早6时前15分钟、晚6时后15分钟、早饭10分钟、午饭20分钟,即60分钟/日,5日共计:300分钟;星期六:早6时前15分钟、早饭10分钟、下午2时后15分钟;1周共计:340分钟。

就是说,每周多出来5小时40分钟,每年以50个劳动周计算(除掉2周作为节日或因故停工),共为27个工作日。” [49]

“如果每个工作日比标准时间延长5分钟,一年就等于2 1/2个生产日。” [50] “这里捞一点时间,那里捞一点时间,一天多出一小时,一年12个月就变成13个月了。” [51] 在危机时期,生产中断,“开工不足”,每周只开工几天。这当然不影响延长工作日的欲望。营业越不振,就越要从已有的营业中取得更大的利润。开工的时间越少,就越要使剩余劳动时间延长。工厂视察员关于1857—1858年的危机时期报告说:

“在生意这样不景气的时候还有过度劳动现象,人们也许会认为是矛盾的;可是生意不景气却刺激那些无所顾忌的人去犯法。他们这样就保证自己能取得额外利润……”莱昂纳德·霍纳说:“我的管区有122家工厂倒闭,143家停工,所有其余的工厂也都开工不足,但是就在这个时期,超过法定时间的过度劳动仍然存在。” [52] 豪威耳先生说:“虽然大多数工厂由于营业不振只开半工,但我和以前一样仍旧接到同样多的控告,说由于侵占法定的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人每天被夺去半小时或3刻钟。” [53]

在1861年至1865年的可怕的棉业危机时期,也发生了同样的现象,不过规模比较小。 [54]

“如果我们在吃饭时间或者在其他违法时间查到有的工人在做工,有人有时就出来辩解,说工人怎样也不愿意离开工厂,要他们停止工作〈擦洗机器等等〉,非得使用强制办法不可,特别在星期六下午更是如此。其实,在机器停止转动以后仍然有‘人手’留在工厂里,那只是因为在早晨6时至晚上6时的法定劳动时间内没有拨出时间让他们干这类事情。” [55]

“看来,靠超过法定时间的过度劳动获得额外利润,对许多工厂主来说是一个难于抗拒的巨大诱惑。他们指望不被发觉,而且心中盘算,即使被发觉了,拿出一笔小小的罚款和诉讼费,也仍然有利可图。” [56] “如果额外时间是在一天之内零敲碎打地偷窃来的,那末,视察员要想找出违法的证据就很困难了。” [57]

资本“零敲碎打地偷窃”工人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这种行为,又被工厂视察员叫做“偷占几分钟时间” [58],“夺走几分钟时间” [59],工人中间流行的术语,叫做“啃吃饭时间”。 [60]

我们看到,在这种气氛中,剩余价值由剩余劳动形成已经不是什么秘密。

“有一位很可敬的工厂主对我说:如果你允许我每天只让工人多干10分钟的话,那你一年就把1000镑放进了我的口袋。” [61] “时间的原子就是利润的要素。” [62]

在这一点上,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人们把那些全天劳动的工人叫做“全日工”,把13岁以下的只准劳动6小时的童工叫做“半日工” [63]。在这里,工人不过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一切个人之间的区别都化成“全日工”和“半日工”的区别了。

注释与版本说明

[41] “那些劳动的人……实际上既养活自己,也养活那些称为富人的领年金者。”(艾德蒙·伯克《关于贫困的意见和详情》1800年伦敦版第2、3页) 因此,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另一方面,正是从这时起,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才普遍化。 只要不是两种不同的使用物品相交换,而是象在野蛮人中间常见的那样,把一堆混杂的东西当作一种东西的等价物,那末,连直接的产品交换也还处于它的初期阶段。 ↩

[42] 尼布尔在他的《罗马史》中非常天真地指出:“象伊特剌斯坎人的这种建筑,虽然仅存遗迹,但仍令人惊异;这样的建筑,毋庸讳言,在小〈!〉国是以奴隶主和奴隶的存在为前提的。”西斯蒙第说得深刻得多:“布鲁塞尔的花边”是以雇主和雇工的存在为前提的。 “人的价值,和其他一切物的价值一样,等于他的价格,就是说,等于对他的能力的使用所付的报酬。”(托·霍布斯《利维坦》,载于摩耳斯沃思编《托马斯·霍布斯英文著作选》1839—1844年伦敦版第3卷第76页) 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35页 【52】。“贵金属……天然是货币。”(加利阿尼《货币论》,见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第3卷第137页) ↩

[43] “这些不幸者〈在埃及、埃塞俄比亚和阿拉伯之间的金矿中做工的人〉不仅总是肮脏不堪,而且不得不赤身露体,谁看到他们,都不能不同情他们的悲惨命运。在这种地方,对于老弱病残和妇女没有任何的照顾和怜悯。所有的人都在皮鞭的逼迫下不断地做工,直到死亡才结束他们的痛苦和贫困生活。”(狄奥多洛斯(西西里的)《史学丛书》第3卷第13章[第260页]) 古罗马的斐力卡斯,作为管理人居于农业奴隶之首,但“由于劳动比奴隶轻,得到的报酬也比奴隶更微薄”(泰·蒙森《罗马史》1856年版第810页)。 详见我的上述著作中《贵金属》一节。 ↩

[44] 以下所述,是指罗马尼亚各州在克里木战争后发生政变 【89】 以前的情形。 参看威·托·桑顿《人口过剩及其补救办法》1846年伦教版。 “货币是一般商品。”(维里《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6页) ↩

[45] 详见埃·雷尼奥《多瑙河各公国政治社会史》1855年巴黎版[第304页及以下各页]。 配第。 “我们可以统称为贵金属的金锒本身,是……价值……时涨时落的……商品……当重量较小的贵金属可以购买数量较大的本国农产品或工业品等等时,我们可以认为贵金属的价值较髙。”([西·克雷门特]《论货币、贸易、汇兑的相互关系的一般概念》,一个商人著,1695年伦敦版第7页)“银和金,已铸币的或者未铸币的,虽然被用作计量其他一切物的尺度,但是它们和酒、油、烟,布或毛织物一样,也是商品。”([约·柴尔德]《论贸易,特别是东印度的贸易》1689年伦敦版第2页)“王国的财产和财富严格地说不能只限于货币,金和银也不能被排除在商品之外。”([托·帕皮隆]《东印度的贸易是对王国最有利的贸易》1677年伦敦版第4页) ↩

[46] “一般说来,一个生物体超过它的同类的平均长度,这在某种限度内表示这个生物体的强健。如果人的发育由于自然条件或社会条件而受到妨害,人体就会缩小。在欧洲所有实行征兵制的国家里,自从实行这种制度以来,成年男子的平均身长和整个应征条件都降低了。法国在革命(1789年)以前,步兵身长的最低标准是165厘米,1818年(根据3月10日的法令)是157厘米,根据1832年3月21日的法令是156厘米。在法国,应征者平均有一半以上因身长不够和体质孱弱而被淘汰;在萨克森,1780年军人的身长标准是178厘米,目前是155厘米。在普鲁士目前是157厘米。根据1862年5月9日《巴伐利亚报》刊载的迈耶尔博士的报告,普鲁士按9年平均计算,每1000个应征者当中有716人不合格:其中317人因身长不够,399人因体质孱弱……1858年,柏林就没有征足兵额,差156人。”(尤·冯·李比希《化学在农业和生理学中的应用》1862年第7版第1卷第117、118页) “它的〈劳动的〉自然价格……由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和舒适品构成。这个量是拫据一个国家的气候和习惯,为维持工人并使他有可能抚养家庭,以保证市场上劳动供应不致减少所必需的。”(罗·托伦斯《论谷物外销》1815年伦敦版第62页)劳动一词在这里错误地当作劳动力一词来使用。 “金银在成为货币以前,作为金属就具有价值。”(加利阿尼《货币论》第72页)洛克说:“由于银具有适于作货币的质,人们就一致同意给银一种想象的价值。”[约翰·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髙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1777年版第2卷第15页]与此相反,罗说:“不同的国家怎能给某物以一种想象的价值……或者说,这种想象的价值怎能保持下去呢?”但是请看他本人对这个问题了解得多么差:“银按照它具有的使用价值即它的实际价值进行交换;由于它作为货币的使命,又取得一个追加价值。”(约翰·罗《论货币和贸易》,载于欧·德尔编《十八世纪的财政经济学家》第469、470页) ↩

[47] 关于1850年工厂法的历史,将在本章以后的段落叙述。 罗西《政治经济学教程》1843年布鲁塞尔版第370、371页。 “货币是它〈商品〉的符号。”(弗·德·福尔邦奈《商业学入门》1766年来顿新版第2卷第143页〉“货币作为符号被商品吸引。”(同上,笫155页)“货币是某种物的符号,并且代表这种物。”(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全集》1767年伦敦版第2卷第3页)“货币不是单纯的符号,因为它本身就是财富;它不代表价值,它是价值的等价物。”(列特隆《就价值、流通、工业、国内外贸易论社会利益》第910页)“当我们考察价值的概念时,物本身只是被看作一种符号,物不是被当作物本身,而是被当作它所值的东西。”〈黑格尔《法哲学》第100页)法学家早在经济学家以前,就提出货币是单纯符号、贵金属价值纯属想象的观念;这些法学家这样做是为了向王权献媚,他们在整个中世纪时期,一直以罗马帝国的传统和罗马法全书 【53】 中的货币概念,作为国王伪造铸币的权利的依据。这些法学家的好学生,华洛瓦王朝的菲力浦在1346年的一项法令中说:“无论何人不得亦不应怀疑,唯朕有权……处理铸币事宜,决定铸币之制造、形状与储存,颁布有关铸币之命令,并遵照符合朕意之办法及价格将铸币付诸流通。”货币价值由皇帝下令规定,是罗马法的定则。当时明文禁止把货币当作商品。“任何人均不得购买货币,货币为公共使用而设,不应成为商品。”对于这个问题,卓·弗·帕尼尼《试论物品的合理价格》(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1751年版第2卷)做了很好的说明。特别在这一著作的第二部分,帕尼尼同法学家先生们展开了论战。 ↩

[48] 英国从大工业产生到1845年这段时期,我只在某些地方提到,详细情况,请阅读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5年莱比锡版)。1845年以后发表的工厂视察员报告、矿山视察员报告等等,都说明了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精神了解得多么深刻!把他的著作和过了18—20年以后才发表的童工调査委员会(1863—1867年)的官方报告稍加比较就可以看出,他对工人阶级状况的详细入微的描写是多么令人惊叹。童工调査委员会的报告所谈的恰好是1862年以前尚未实施工厂法的那些工业部门的堉形,其中有些部门直到现在还没有实施工厂法。因此,恩格斯所描写的状况在这些部门内并没有受外因影响而发生多大变化。我所举的例子主要属于1848年以后的自由贸易时期,也就是不学无术而又象孚赫那样吹牛的自由贸易贩子们神话般地向德国人大吹特吹的那个极乐时期。——这里所以把英国摆在首要地位,是因为英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典型代表,而且对于我们所研究的问题来说,只有英国才有不断公布的官方统计材料。 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第1卷第113页。 “假定有人从秘鲁地下获得一盎斯银并带到伦敦来,他所用的时间和他生产一蒲式耳谷物所需要的时间相等,那末,前者就是后者的自然价格;假定现在由于开采更富的新矿,获得两盎斯银象以前获得一盎斯银花费一样多,那末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现在一蒲式耳谷物值10先令的价格,就和它以前值5先令的价格一样便宜。“(威廉·配第《赋税论》1667年伦敦版第31页) ↩

[49] 《工厂视察员莱·霍纳先生的建议》,载于《工厂法》(根据下院决定于1859年8月9日刊印)第4、5页。 “一切劳动都是在它结束以后付给报酬的。”(《关于需求的性质的原理》第104页)“商业信用必定是从这样的时刻开始的,那时工人,生产的最初的创造者,有可能依靠自己的积蓄等待一两个星期、一个月、一季度等等,再领取自己劳动的工资。”(沙·加尼耳《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1821年巴黎第2版第2卷第150页) 罗雪尔教授先生教训我们说:“错误的货币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货币比商品多一些,一类认为货币比商品少一些。”接着他杂乱无章地开列了一份关于货币性质的著作的目录,从这个书目丝毫也不能了解真实的货币学说史。最后他训诫说:“此外,不能否认,大部分现代国民经济学家对于使货币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那些特性〈莫非指比商品多一些或少一些吗?〉是注意得不够的……就这一点说,加尼耳之流的半重商主义的反动就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了。”(威廉·罗雪尔《国民经济学原理》1858年第3版第207—210页)多一些——少一些——不够——就这一点说——不是完全!这算什么定义!而罗雪尔先生还谦逊地把这类教授式的折衷主义空谈命名为政治经济学的“解剖生理学的方法”!不过有一个发现要归功于他,那就是:货币是“一种快意的商品”。 ↩

[50] 《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56年10月为止的半年》第35页。 施托尔希说,“工人贷出自己的勤劳”,但是——他又狡猾地补充说——他们除了会“失掉自己的工资,不冒任何风险……工人没有付出任何物质的东西”。(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1815年彼得堡版第2卷第36、37页) 为什么货币不直接代表劳动时间本身,例如,以一张纸币代表X个劳动小时,这个问题可简单归结为: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为什么劳动产品必须表现为商品,因为商品的表现就包含着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商品这种二重化。或者说,为什么私人劳动不能看成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不能看成是它自身的对立面。我在别处曾详细地谈到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实行“劳动货币”这种平庸的空想。(《政治经济学批判》第61页及以下各页 【54】)在这里我还想指出一点,例如欧文的“劳动货币”,同戏票一样,不是“货币”。欧文以直接社会化劳动为前提,就是说,以一种与商品生产截然相反的生产形式为前提。劳动券只是证明生产者个人参与共同劳动的份额,以及他个人在供消费的那部分共同产品中应得的份额。不过欧文没有想到以商品生产为前提,也没有想到要用货币把戏来回避商品生产的必要条件。 ↩

[51] 《工厂视察员报告。1858年4月30日》第9页。 举个例子。在伦敦有两种面包房:一种是按面包的全价出售的,一种是按低价出售的。后者占面包房总数的3/4以上。(政府调查委员休·西·特里门希尔关于《面包工人的申诉的报告》1862年伦敦版第32页)这些按低价出售的面包房所出售的面包,几乎无例外地都掺了明矾、肥皂、珍珠灰、白垩、得比郡石粉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一些颇为可口的、富有营养的而又合乎卫生的成分。(见上述蓝皮书和《1855年食物掺假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哈塞耳医生《揭穿了的掺假行为》1861年伦敦第2版)约翰·戈登爵士对1855年委员会说:“由于这种掺假,每天靠两磅面包度日的穷人,现在实际上连1/4的养料都得不到,且不说这种掺假对他们的健康的危害了。”特里门希尔(《面包工人的申诉的报告》第48页)认为,“工人阶级的很大一部分”明明知道掺假,可是还得去买明矾、石粉这一类东西,其原因就在于,对工人阶级来说,“面包房或杂货店爱给他们什么样的面包,他们就得买什么样的面包,这是必然的事情”。因为他们只是在劳动周的周末才得到报酬,所以,他们也只有“在周末才能支付全家—星期消费的面包钱”。特里门希尔还引用了一些证词:“众所周知,用这种混合物制成的面包是特意为这种主顾做的。”“在英格兰<特别是苏格兰>的许多农业区,工资是每两周、甚至每一个月发一次。支付期这样长,农业工人不得不赊购商品……他必须付出较高的价钱,他实际上已被赊卖东西给他的店铺束缚住了。例如,在威尔兹的浩宁汉,每月发一次工资,工人购买一英石面粉要付2先令4便士,而在别的地方则只要1先令10便士。”(《公共卫生。枢密院卫生视察员第6号报告》1864年版第264页)“1853年,佩斯里和基耳马尔诺克<苏格兰西部>的手工印染工人,通过一次罢工迫使支付期从一个月缩短为两周。”(《工厂视察员报告。1853年10月31日》第34页)英国许多煤矿主采取的方法可以说明,工人给资本家的信贷获得了进一步的、奇妙的发展。按照这种方法,工人到月底才领工资,在这期间从资本家那里得到预支,而预支往往就是一些工人不得不高于市场价格支付的商品(实物工资制)。“煤矿主惯用的一种办法就是,每月发一次工资,而在这一个月的每个周末给工人预支一次。预支是在店铺进行的。工人在店铺的这一边拿到钱,在另一边又把钱花掉。”(《童工调查委员会。第3号报告》1864年伦敦版第38页第192号) 野蛮人或半野蛮人以另外的方式使用舌头。例如帕里船长在谈到巴芬湾西岸居民的情况时说:“在这种场合〈在交换产品时〉……他们用舌头舔它〈要换给他们的物品〉两次,这才表示交易已经顺利完成。” 【55】 东部爱斯基摩人也总是用舌头舔他们换得的物品。既然在北方把舌头当作占有的器官,那末,在南方把肚子当作积累财富的器官就不足为奇了,卡弗尔人就是拿肚子的大小来衡量一个人的财富的。卡弗尔人真是聪明极了,因为1864年英国官方卫生报告说,工人阶级的很大一部分人缺乏脂肪物质,就在那一年,一个叫哈维的医生(不是发现血液循环的哈维),由亍吹嘘他有一种妙方能使资产阶级和贵族消除过剩的脂肪而发了财。 ↩

[52] 同上,第10页。 见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关于货币计量单位的学说》,第53页 及以下各页 【56】。 ↩

[53] 《工厂视察员报告。1858年4月30日》第25页。 第2版注:“在金和银依法同时充当货币即充当价值尺度的地方,想把它们当作同一物质看待,总是徒劳无益的。如果假定同一劳动时间必须固定不变地物化在金银的同一比例中,这实际上就是假定金银是同一物质,而一定量价值较低的金属,即银,是一定量金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分数。从爱德华三世起到乔治二世时期,英国币制史经历了一连串的混乱,其原因是法定的金银价值比例同金银价值的实际变动不断发生冲突。有时金的估价髙了,有时银的估价高了。估价过低的金属退出流通,被熔化和输出。于是两种金属的价值比例再由法律加以调整,但新的名义价值很快义象旧的那样同实际的价值比例发生冲突。——现代,由于印度和中国需要银,同银相比,金的价值暂时略微低落,结果在法国大规模地发生了上述现象:银被输出,被金逐出于流通之外。1855年、1856年和1857年,输入法国的金比从法国输出的金多了4 158万镑,而 从法国输出的银比输入法国的银多了34 704 000镑。在一些国家里,两种金属都是法定的价值尺度,因而两者在支付中都必须接受,每个人都可以随意用银或金来支付,在这里价值增大的金属实际上有贴水,它同其他任何商品一样用估价过髙的金属来计量自己的价格,而其实也只有估价过高的那种金属才起着价值尺度的作用。这方面的全部历史经验总结起来不过是这样:凡有两种商品依法充当价值尺度的地方,事实上总 是只有一种商品保持着这种地位。”(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52、53页 【57】) ↩

[54] 《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61年4月30日为止的半年》。见附录2;《工厂视察员报告。1862年10月31日》第7、52、53页。1863年的下半年违法事件又増多,参看《工厂视察员报告。截至1863年10月31日为止的半年》笫7页。 第2版注:在英国,一盎斯金是货币标准的单位,但它不能分成等分。造成这种奇怪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的铸币制度本来只适用于银,因此,一盎斯银分成的铸币总是一个整数。但后来在只适用于银的铸币制度中采用了金,因此一盎斯金铸成的金币就不能是一个整数了。”(麦克拉伦《通货简史》1858年伦敦版第16页) ↩

[55] 第2版注:在英国的著作中,价值尺度(measure of value)和价格标准(standard of value)这两个概念极为混乱。它们的职能,从而它们的名称,经常被混淆起来。 ↩

[56] 《工厂视察员报告。1856年10月31日》第34页。 而且这种年代顺序也不是在历史上普遍适用的。 ↩

[57] 同上,第35页。 第2版注:例如,现在的英镑还不到原来重量的1/3,苏格兰镑在合并 【59】 以前只有原来重量的1/36,法国的利弗尔只有原来重量的1/74,西班牙的马拉维第不到原来重量的1/1000,葡萄牙的瑞斯所占的比例更是小得多。 ↩

[58] 同上,第48页。 第2版注:“那些现今只具有观念的名称的铸币在一切民族中都是最古老的铸币;曾经有一个时期,它们都是实在的,正因为它们是实在的,所以才用它们来计算。”(加利阿尼《货币论》第153页) ↩

[59] 同上。 第2版注:戴维·乌尔卡尔特先生在《家常话》中说,现在英国货币标准的单位1镑约等于1/4盘斯金,是令人惊奇的(!)。他说:“这是伪造尺度,不是确立标准。”[第105页]他在金重量的“假名”上,象在其他事情上一样,看出了文明的伪造之手。 ↩

[60] 同上。 第2版注:“有人问阿那卡雪斯,为什么希腊人要用货币?他回答说,为了计算。”(阿泰纳奥斯《学者们的宴会》,施魏格霍塞编,1802年版第2卷第1部第4册第49节[第120页]) ↩

[61] 同上。 第2版注:“作为价格标准的金和商品价格表现为同样的计算名称,例如,1盎斯金和1吨铁的价值同样都可表现为3镑17先令10 1/2便士,因此,金的这种计算名称被叫做金的造币局价格。于是产生了一种奇怪的想法,以为金(或银)用它自身的材料来估价,而且和一切其他商品不同,它从国家取得固定的价格。确定一定重量的金的计算名称被误认为确定这个重量的价值。”〈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52页 【60】) ↩

[62] 《工厂视察员报告。1860年4月30日》第56页。 参看《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关于货币计量单位的学说》一节(第53页及以下各页 【61】 )。关于提高或降低“造币局价格”的各种幻想,无非是要国家使法定的货币名称不代表法定的金量或银量,而代表较多或较少的金量或银量,由此,如1/4盎斯的金将来不是铸成20先令,而是铸成40先令。如果这种种幻想所抱的目的,不是为了采取一些拙劣的财政措施来对付公私债权人,而是为了寻求经济上的“奇迹疗法”,那末配第在《货币略论。致哈里法克斯侯爵》(1682年)中,就已经对这些幻想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而他的直接继承人达德利·诺思爵士和约翰·洛克只能把他的思想庸俗化,更不用说以后的人了。配第说:“如果一道法令就能使国家的财富增加十倍,这就很奇怪,为什么我们的政府不早颁布这样的法令呢!”(同上,第36页) ↩

[63] 这个术语无论在工厂或工厂报吿中,都取得了正式的公民权。 “否则必须承认,一百万货币的价值大于等值的商品的价值”(列特隆《就价值、流通、工业、国内外贸易论社会利益》第919页),因此也必须承认,“某一价值大于相等的另一价值”。 ↩